宿迁学院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及互助金管理办法
宿院工会〔2025〕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团结友爱,济贫帮困,奉献爱心的优良传统,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对患重大疾病且发生支付困难的教职工提供帮助,特成立宿迁学院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会(以下简称互助会),并设立互助金。
第二条 互助金的筹集依照学校、个人等多渠道筹集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互助会组织结构
(一)设互助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审计处、工会负责人及各分工会副主席组成。主任由分管工会的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纪委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审计处、工会主要负责人兼任。
(二)互助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会,成员由人事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工会等相关人员组成,主任由工会主席兼任。
第四条 互助金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根据国家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研究修订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互助办法;
(二)掌握互助金的收交及使用管理情况,研究调整有关规定;
(三)每年12月份办理一次患重大疾病人员的补助申请审批,特殊情况由互助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四)互助金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向全体互助金管理委员会成员通报互助会工作及财务运行等情况,并接受学校审计监察部门的审核监督;
(五)互助金使用情况在年度工会会员大会上予以报告。
第五条 互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认真执行《宿迁学院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及互助金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二)负责办理教职工申请入会和会员退会的工作。
(三)负责经费的日常管理,定期向互助金管理委员会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四)完成互助金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和审查互助金管理使用情况。
第七条 学校人事处每月向互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供学校人员变动名单,财务处及时提供互助会会员的互助金收交管理情况。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宿迁学院教职工加入本互助会遵循自愿的原则。凡属我校工会会员均可申请加入互助会。申请入会者需身体健康,入会时需要向校互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校工会)申请办理入会手续(新教职工在入校时办理),才可以成为互助会会员。
第九条 因各种原因离职或自行停止交纳互助金者同时取消会员资格,不再享受医疗互助待遇,已交纳的互助金不予退还。
第四章 互助金来源和管理
第十条 互助金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互助金,会员从入会起每月交纳互助金人民币20元,连续缴纳大病互助费满15年且未申领过互助金的,次年起个人缴费标准减半收取;若教职工在后续期间申领互助金,则自申领之日起恢复原缴费标准,并重新计算连续缴费年限,每年12月份由财务处从个人工资中(退休人员从住房补贴中)一次性代扣转入互助金专项账户;
(二)学校每年按当年交纳会费总额的1:1予以配套资助;
(三)社会捐赠;
(四)互助金产生利息等增值。
第十一条 互助金由互助会委托学校财务处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互助金支出使用由互助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每年结算一次,账务公开。
第五章 互助金申请程序及补助标准和范围
第十二条 会员患重大疾病个人报销后自付费用年度(含跨自然年度)累计达1万元(不含1万元)以上的会员可以申请,同一病种可一次或多次申请互助金补助。
第十三条 申请者可以到互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领取《互助金补助申请表》,凭审批后的申请表及本人自付医疗费用有效单据和互助金管理委员会审批证明去校财务处领取补助金。
第十四条 患重大疾病的会员发生的个人自付医疗费(药品、治疗费、检查费、特殊材料费),年度累计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补助比例采用超额累进计算(即分段进行计算)的方法,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超过1万元至3万元之间的部分,补助比例为50%;
(二)超过3万元至4万元之间的部分,补助比例为60%;
(三)超过4万元至5万元之间的部分,补助比例为70%;
(四)超过5万元的部分,补助比例为80%;
(五)个人第一年年度补助最高限额为10万元,其他年度补助最高限额为5万元;
(六)对于连续参加互助会5年以上而未申请补助的会员,补助金额增加10%,10年以上未申请补助的会员,补助金额增加15%。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不享受互助金补助:
(一)因各种原因被取消互助会会员资格者;
(二)未经有关方面同意转诊擅自在外就医的费用及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
(三)国家规定应由个人支付的自费费用(如营养品、免疫制剂、挂号费、诊疗费、出诊费、会诊费、中药煎药费、取暖费、空调费、救护车费、美容费、生活用品费等);
(四)打架、斗殴、自杀、吸毒、酗酒、美容等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经互助会研究决定不予享受互助金补助的其他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根据互助金使用积累情况以及随着医疗改革的不断深入,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互助金的补助标准及互助办法可由互助金管理委员会提出修订意见。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互助金管理委员会讨论后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互助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